在碳交易裡進行交易的標的或商品是碳權,它可以是一個允許排放碳的許可,也可以是一個碳排減量的成效,計量單位為每噸二氧化碳當量 (tCO2e)。碳交易市場有兩種,因此,在不同市場的碳權,他們的出生方式、定價、命運自然都不相同。
第一種碳權:強制性市場,指的是總量管制排放交易中的碳權
政府設定了減量目標,並進一步把允許排放量當做一種籌碼(碳權)發放給受管制者;以這些碳權做為標的,可以進行碳交易。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是強制性的,被管制者一定要達到被賦予的排放目標,因此在此機制下所產生的碳權,被視為是強制性機制下的碳權 。而流通及交易強制性碳權的市場,稱之為強制性碳權市場 (regulated market)。
當國家有自己的減碳或碳中和目標,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就成為政府很重要的碳管理政策工具,因此絕大部分的強制性市場彼此並不互通,受管制者無法透過購買另一個強制性市場下的碳權來抵扣自己的排放責任,碳權不會在不同的強制性市場之間流動,自然也無法透過買低賣高來平衡價格。且核發碳權相當嚴謹,不能亂給,較不會有重複計算 (double counting) 的問題。
每個強制性市場下的碳權價格一開始會受到該強制性市場的設計而定,例如減量目標設定的強度、管制覆蓋率、碳權如何核配等,之後就是由市場供需雙方的交易結果來決定,不會有一個固定的價格。
第二種碳權:自願性市場中的碳權
自願性市場多為強制性市場的補充機制,是碳管理的政策工具之一,也就是國家在總量管制排放交易之外,還透過其他方式讓「非被管制者」執行減量專案來取得碳權。此機制下的碳權通常叫減量信用額度 (credit),代表的是認證過的減量成效,而交易此一額度的市場即為自願性市場 (voluntary market)。
依據世界銀行 (2021) 的彙整,目前國際上共有三種國際抵換機制類型:
- 聯合國創建及運行的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原始目的是為了協助已開發國家在未開發國家執行減量計畫,後隨著 CDM 機制的成熟發展,部分區域或國家的碳定價機制亦允許使用 CDM 所產生的減量信用額度來抵減排放量,以做為遵約之用。除此之外,CDM 所產生的額度亦可作為企業碳中和之用。
- 由獨立機構所建立及管理的機制,目前共有四個,主要作為企業碳中和之用,現在也被部分國家採納做為自身碳定價機制的遵約之用。
A. 碳驗證標準 (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
B. 美國氣候行動儲備方案 (Climate Action Reserve, CAR)
C. 黃金標準 (Gold Standard, GS)
D. 美國碳註冊登記簿 (American Carbon Registry, ACR)
各國所建立的自願性抵換機制,可以參考上面前兩種運行者建立的方法學,或是自己建立自己國家的方法學,然後建立認證機制,讓企業來申請,將減量成效轉化為碳權。我國現正運行中的抵換專案 (Taiwan Offset Project, TOP) 即屬於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