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Carbon Footprint Verification)
碳足跡盤查(CFV)將溫室氣體排放源分成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其他間接排放 3 大範疇。直接排放如製程、廠房設施、運輸的排放;間接排放指外購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的排放;其他間接排放指公司外部產生的排放,包括員工通勤、委外業務、產品生命週期所產生的排放量。
碳定價(Carbon Pricing)
以「污染者付費」原則,為「二氧化碳排放」制定一種價格,目前國際上常見 2 種類型,為碳稅(CT)、碳排放交易系統(ETS),另有碳抵換(carbon offset)及以減排成果為基礎的融資(RBF,Result-Based Financing)等。
目前全球總共有 61 項碳定價機制,包括 30 個碳稅、31 個碳排放交易系統,涵蓋至少 45 個國家,管控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 21.5%。
碳交易 / 碳排放權交易系統(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簡單來說,是把碳做為交易,將 CER(經核證減排量)做為商品,透過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做為買賣,碳排放權以每噸的二氧化碳當量為計算單位。
納入碳交易體系的企業可按規定獲取配額,再依據自身減排狀況,選擇購買或出售配額,而碳排放權交易系統(ETS)是一個市場向的節能減排政策工具。
碳抵換 / 碳補償(Carbon Offset)
執行碳中和的過程中,用來抵銷碳排放量的動作,而抵銷的「碳」可透過購買碳額度之形式取得,最常看到是旅客計算搭乘飛機的碳足跡後,選擇支持植樹或保育森林等碳補償計畫,但對於企業減碳的約束力不強,無法真正有效延緩氣候變遷。
碳權
碳權有兩種不同碳定價機制,一種是政府法令規範的「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由政府規定市場中的每年排放額度,讓企業可以進行碳交易。
第二種碳權是碳信用(carbon credit)的概念,經過聯合國或其認可組織所認證的條件下,國家或企業減少碳排時,而獲得可進入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計量單位。舉例來說,如果開發中國家的廠商減少 1 噸的二氧化碳排量,可獲得 1 個碳信用額度,若解決某種不知名、對氣候影響甚大的廢氣,就能獲得 1.1 萬個碳信用額度。
碳權概念類似於「憑證」或「許可證」,全球通常以前者為主,後者為輔。
碳信用又延伸成兩大類型,一是「經核證減排量」(CER),為強制性減排交易,政府對1噸碳進行收集、測量、認證等所得到的減排指標;另一種則是「自願減排量」(VER),經聯合過指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屬於自願市場交易中的碳信用額。
碳稅(Carbon Tax)
針對某些造成二氧化碳排放的商品或服務,依排放量課徵的一種環境稅,碳稅也是碳定價的一種形式。
碳稅針對「價格」,碳交易著重「碳排放量」,前者成效關鍵在於稅制高低及各界協商結果,後者由政府設立總量管制目標,減碳狀況與結果較能控制。
碳費
依照二氧化碳的排放來徵收碳費。台灣未來將分階段、「先大後小」推動碳費,目前盤點首波徵收碳費的企業有 287 間,另外如果企業提出自主管理計畫,可適用優惠費率,最快 2024 年起實施。
環保署表示,初期徵收碳費的對象約 1.5 億噸的溫室氣體,像是電力、鋼鐵、石化、化材、水泥等產業為主,不排除訂出碳費的費率累進機制和公式,徵收碳費會分階段,手段可能有所不同,對大企業採用碳費、碳交易,但對於小企業未必用同樣工具。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歐盟 2021 年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從 2023 年起開始試行碳邊境調整機制,針對部分產業要求繳交碳排放量費用,列管產品包含鋼鐵、不銹鋼與鋁等金屬製品。
歐盟將於 2026 年開始對高碳排產業課徵關稅,在 2023 年至2025 年的過渡期間,進口商無須繳納碳排放費用和碳邊境稅,但每季要自行申報,提交進口品的直接與間接碳排放量,以及是否有在排放地(產地)支付碳價的證明給歐盟,到 2026 年將依實際直接排放量課徵碳邊境稅。
碳洩漏(Carbon Leakage)
碳邊境稅主要解決「碳洩漏」的問題,意指國家採用較嚴格的氣候政策、減少排放量後,廠商將生產移轉至政策較寬鬆的國家,反而導致另一個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也因此,歐盟主要針對進口貨品課稅,使其變成另一種成本,除保護歐盟本土企業外,也敦促其他國家積極減碳。
淨零 / 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
淨零排放指得是在特定時間內,全球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扣除人為移除的量等於零。這個詞從《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而來,目前全球已有 135 個國家宣示 2050 年達成淨零排放的目標。